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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二审观点于正琼瑶案二审结果王仁宏

时间: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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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喆(笔名:琼瑶)。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多次出版、发行,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影响力。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却从其侵害著作权行为中获得巨大收益,从该剧现有的电视频道及网络播出情况初步判断,该剧已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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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文档大小:66.48K文档页数:2页顶/踩数:0/0收藏人数:0评论次数:0文档热度:文档分类:论文--期刊/会议论文文档标签:琼瑶诉于正案之评析系统标签:琼瑶评析著作权情节被告独创性。法律经纬2016琼瑶诉于正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三是是否应该判处被告停止侵权。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判断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标准,不仅要使情节脱离整体结构进行比较,而且要从宏观和微观进行综合比较。

本案在基于侵权者非法所得的条件下,判赔金额偏少。对于既是侵权作品,又具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来说,判处“禁播”的处罚过重。关键词思想表达实质性相似独创性停止侵害作者简介:齐林,江苏师范大学。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一、问题的提出2014年12日,台湾地区作家陈喆(笔名:琼瑶)诉内地编剧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于正琼瑶案二审结果

琼瑶诉于正案今天二审判决结果直接执行。琼瑶诉于正案今天二审琼瑶与编剧于正的著作权纠纷去年年底出炉了一审判决,琼瑶一方大获全胜。双方将在市高院继续进行二审较量,市高院的本次裁判也将是该案的终审判决。琼瑶将于正和其编剧的电视剧《宫锁连城》相关的湖南经视、万达影。琼瑶与编剧于正的著作权纠纷去年年底出炉了一审判决,琼瑶一方大获全胜。

双方将在市高院继续进行二审较量,市高院的本次裁判也将是该案的终审判决。琼瑶将于正和其编剧的电视剧《宫锁连城》相关的湖南经视、万达影视等四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高达2000万。琼瑶方面认为,于正的《宫锁连城》与自己的小说《梅花烙》有21处剧情雷同。琼瑶方面表示,收到赔偿后将把所有金额捐赠给教育事业,五被告则当即表示将要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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